[嚴懲走私動物,檢討管控需求]初步想法
昨天是流浪動物日,發生154走私貓撲殺事件,但這不是第一次發生,2016年到2018年間就有查獲包含野生動物在內的走私動物1072隻,因傳染病檢疫問題撲殺491隻。
暫且拋開撲殺是不是唯一做法的討論,這是一個大課題,非三言兩語可說完,有機會再做討論。
我想先試著從經濟學的供需原則,來粗略看走私的部分(暫不處理嚴謹的法律或刑罰設計問題)。
為何會有商人要走私動物,無論是野生動物、伴侶動物、特殊爬蟲類等等,都因為有需求,因為有利可圖,而有需求自然會有供給。
所以要減少走私的意願,也就必須從加大走私風險成本及減少市場需求來著手。
👉加大走私風險成本:
現在走私動物並不以數量為懲罰的要件,如果要修改,或許查獲一隻動物一刑罰(例如最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,不得易科罰金,不得數罪併罰),或罰一百萬元,想聽聽大家想法。
👉減少市場需求:
從販賣、飼養及飼主責任進行管制,例如改變目前寬鬆的登記制度、嚴禁非法繁殖、販賣管制等,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課題,但如果台灣要走向一個動物福利國家,是必須要改變許多現狀。
為了不辜負昨日撲殺的154隻貓或過去抓獲走私而撲殺眾多動物的消逝生命,捲起袖子做事吧。